自然人退伙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一)经营所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规定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二)财税转让所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三)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税务答疑: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第一种情形合伙人退伙
合伙企业“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属于“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考虑创投等特殊政策:
1.出资额(投入额),不属于个人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以前已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5.除了上述能明确的,剩余的分配属于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合伙人2022年1月退伙取得400万货币资金,其中:
1.出资额(投入额)180万,这部分不属于个人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22年1月经营所得就是亏损,没有经营所得;
3.2022年1月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该合伙人对应的分配份额80万,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以前已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一直未分配该合伙人对应的分配份额110万,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5.问题来了,剩余30万(400-180-80-110=30万),属于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第二种情形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
从合伙企业层面,不影响,仅仅是换了一个合伙人,就和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类似,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原合伙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由新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小陈税务08